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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确立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来源:澄城人大
发布时间:2013-07-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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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北京2月24日讯 记者张媛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出台刑法修正案(八),确立司法体制改革成果。

  修改刑事诉讼法是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一个重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认真梳理代表议案、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从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并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民诉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公益诉讼”首次入法,“小额诉讼”首次确立等,引起广泛关注。

  刑法作为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1997年,全国人大对刑法作了全面修订。此后,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7个刑法修正案。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的惩处力度;还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将醉酒驾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