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薛水镜等同志任免职的决定
(2016年9月30日澄城县十七届
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澄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澄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决定,
任命:
薛水镜同志为县公安局局长。
免去:
武德有同志县公安局局长的职务。
澄城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9月30日
澄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李振民等同志任免职的决定
(2016年9月30日澄城县十七届
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澄城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澄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决定,
任命:
李振民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魏军义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李喜才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
张 娟同志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
传忠武同志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孙民生同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张建峰同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澄城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