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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全过程民主镌刻“为了人民”
来源:澄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06-08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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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受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栗战书委员长向大会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可以看出,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紧贴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紧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职责,努力做到不负党中央重托、不负人民期望的庄严承诺,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效。

彰显中国制度优势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要理念。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因此更有利于发挥作为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优势。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明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多重要求,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为了人民”,工作中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诉求,因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目的就是要用来解决人民需要解决的问题;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依靠人民”,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性地位,因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要求构筑完整的民主实践链条。

加强民主建设。这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始终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十分重视民主建设,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是进一步理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不断发挥人大代表在常委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首先,强化常委会工作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回应性,进而强化常委会工作对人民群众诉求的回应性。人大代表是人民的代表,常委会积极办理人大代表在大会和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做到“件件有反馈”“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彰显了人民群众在常委会工作中的中心位置,本次报告即指出人大代表建议所提问题74%得到解决或正在解决,比例较高。其次,多举措支持人大代表参与常委会工作。例如,代表列席会议制度巩固了人大代表在常委会议事中的重要角色,列席代表座谈会机制为人大代表表达意见建议提供平台,把人民群众的心声、意愿反映到常委会工作中。此次报告指出,近五年邀请1026人次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基本实现基层全国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建立列席代表座谈会机制,770人次代表参加。复次,通过健全常委会联系代表机制巩固人大常委会与人大代表之间紧密的关系。例如,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委员直接联系432名代表;通过座谈、走访、电话、邮件、微信、邀请参加调研等多种方式,加强同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常委会支持代表工作,反过来也是通过代表支持常委会工作。只有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才能通过代表了解人民诉求,找准常委会工作的重心与方向。最后,加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建设,进而强化常委会工作的民主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紧密与否决定了其“代表性”强弱,也决定了人民群众的诉求能够多大程度地通过代表传递至常委会工作之中。因此,常委会推动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如组织8389人次代表开展专题调研和集中视察,形成497篇专题调研报告。

践行民主立法。立法工作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重心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践行民主立法的要求,是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生动实践。一方面,常委会立法的民主性体现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以立法回应人民诉求,推动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例如,积极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环境立法工作,并形成“1+N+4”生态环保法律体系,回应了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诉求。又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民生福祉开展立法工作,积极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疫苗管理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法律援助法等,把实践中人民群众所欲之难通过立法的方式予以回应。另一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民主性体现在立法过程中的代表参与以及公众参与。五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形成了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报告指出,在立法环节,400多人次代表参加立法调研、评估工作,基本实现了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全过程参与,深刻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中的“全过程”。又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高度重视人大代表意见,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提前征求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代表的意见建议,提升了立法的科学性与民主性。再如,为了更好地了解人民群众诉求,提高人民群众在常委会立法工作中的参与性,各地纷纷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实现了所有省(区、市)全覆盖,提升了公众参与的便捷性与广泛性。

优化民主监督。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工作同样是常委会工作的重心。人大监督是代表人民的监督,因此常委会工作践行民主监督,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的又一生动实践。一方面,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性体现在人民诉求在监督工作中的中心位置,聚焦人民群众所思所盼所愿。例如,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题体现了常委会监督工作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包括听取审议就业工作、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医师队伍管理、文化产业发展、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等报告。又如,民生领域的执法监督是常委会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包括检查环境保护法、中小企业促进法、消防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等的实施情况。另一方面,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民主性体现在监督工作中的代表参与以及公众参与。例如,有2000多人次代表参加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工作。此外,常委会还注重制度创新,如设立预算工委基层联系点,进一步推进预算监督工作中的代表参与以及公众参与。人大监督能够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能够通过人大监督传导至国家机关,进而把人民民主落实到国家治理的每个环节、把以人民为中心贯彻到国家治理的每个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