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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可建计生协会维护权益
来源:澄城人大
发布时间:2012-11-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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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从多个方面对条文作了细致修改完善,其中规定,流动人口可以建立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实行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记者获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立法调研中了解到,目前,在各类开发区、住宅区、企业、集贸市场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跟不上,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据此,修改稿增加规定,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等地,可以建立基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订计划生育公约,施行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同时,修改稿对流动人口享受与当地居民同等计划生育服务作了细化,明确规定,遵守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方面给予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在子女入学、公租房、廉租房、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