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邮政业特别是快递业务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加强行业管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9年4月修订通过的邮政法,根据当时的邮政监管体制,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邮政业的监管职责作了规定。
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今天在作邮政法修正案草案说明时介绍,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国家和省两级邮政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省级以下邮政监管缺乏机构保障的问题日显突出。
修正案草案对现行邮政法第四条作了修改,一是将该条第二款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二是增加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