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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60年 见证社会文明和进步
来源:澄城人大
发布时间:2010-04-22 00:00
浏览次数:1158

20世纪50年代初北京市基层干部在街头书写宣传婚姻法的板报。新华社发(资料照片)

广西壮族喝定情酒风俗。李仲魁摄(资料照片)

武汉一位读者正在阅读婚姻法读本。张龙摄(资料照片)

深圳妇联等单位宣传婚姻法。张小禹摄(资料照片)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一部基本法律。1950年4月,我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1980年和2001年,婚姻法曾作了两次较大修改。

  婚姻法的每次制定和修改,无不体现着社会的文明、宽容和进步。

  婚姻自由观念

  已经深入人心

  感情因素成为婚姻的基础

  “纵观婚姻法60年,最大成就是婚姻越来越自由了,这主要体现在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告诉记者。新中国成立之初,在中国的婚姻家庭中,强迫、包办、买卖等形式大量存在,很多妇女生活在不幸中。

  1950年制定婚姻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反对封建婚姻,提倡新式婚姻。因此该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马忆南说,1980年我国第二部婚姻法颁布时,结婚自由已经基本实现,整个社会对婚姻自由已经形成共识。因此,这部法律更加重视离婚自由,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婚姻法第一次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这对实现离婚自由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1981年我国离婚绝对数量较1980年增长了4.8万件,一年间离婚数量增长了14.1%,我国迎来了一个离婚的小高潮。

  2001年4月,婚姻法修正案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法院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事由。

  “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在婚姻自由方面没什么大的变化,这说明原来的婚姻自由观念已经深入人心。”马忆南认为,2003年通过并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将离婚的条件、程序简化了,这使得离婚更加容易。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离婚最自由的国家之一,这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一些离婚显得轻率、冲动。”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教育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教授认为对此应该重视,她建议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在尊重离婚权利的基础上,应该特别保护弱者的利益。

  让家庭

  不再有暴力

  反家庭暴力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如果到农村走走,问当地是否发生过家庭暴力事件,基本上都摇头,但要问有没有丈夫打老婆的事儿,还会被笑话少见多怪。”夏吟兰说,这反映了我国对家庭暴力的观念和态度,认为打老婆是司空见惯的事。

  2001年,婚姻法修订,“禁止家庭暴力”首次被写入法律。

  “过去,家庭暴力是不受关注的,2001年婚姻法修订将家庭暴力纳入法律关注的范围,是顺应历史潮流、适应时代要求的。”马忆南表示。

  “2001年之前我做调研时,问过一些警察,‘如果在街上看到两个人正在打架,会不会管?’警察肯定地回答,‘当然管。’我又追问,‘当这两个人表明是夫妻时,你还会管吗?’绝大多数警察这时都会说‘那我转头就走。’”夏吟兰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当时人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还停留在家庭纠纷层面上,没有意识到那是违法行为。

  2008年7月,全国妇联、公安部等部门共同推出《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将“110”报警中心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作为单列案件统一备案查办。

  夏吟兰对此举双手赞成,“多机构介入家庭暴力,特别是警方介入家庭暴力,不仅可以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而且有利于帮助受害人收集家庭暴力证据,保护其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这体现了社会观念的转变。”

  她参与组织的“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就是要广泛团结各地从事反家庭暴力研究和行动的个人和组织,提高公众社会反家庭暴力意识,推进家庭暴力干预多机构合作模式的建立,给家庭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

  目前,反家庭暴力正在逐渐变为现实,辽宁、山东、浙江等全国20多个省市地方,已先后出台反家庭暴力地方条例。家庭暴力不再是家事、私事,这已成社会共识。

  “我们呼吁,将家庭暴力防治法尽快列入国家层面的立法规划。”夏吟兰说。

  家庭内部平等

  得以更深刻体现

  从原则性规定到具体保障条款

  “中国家庭中传统的封建家长观念特别重。”夏吟兰说,这是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的社会风气。

  马忆南也认为,中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父权、夫权和家长权三位一体。在过去的传统观念中“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被奉为天经地义。父母享有支配子女的绝对权,子女无独立人格,被视为父母的私有财产,他们在人身和财产上的权益都毫无保障。在这种社会现实下,家庭内部不可能实现平等,更不可能民主。

  “1950年的婚姻法确立了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等原则,这在当时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理念是进步的,因为那时很多国家的男女权利不平等,妇女婚后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居住权和姓名权。”夏吟兰说。

  除此之外,后来的婚姻法还具体规定了保障夫妻平等,如1980年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把父母和孩子的关系规定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同于原来的管教、惩戒,从立法精神上体现出婚姻法对家庭内部民主平等的保障和支持。

  夏吟兰表示,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在坚持男女平等的前提下,增设了离婚时的家务劳动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等,这体现了对婚姻关系中弱者的特殊保护。在婚姻家庭内部,平等对待妇女、儿童、老人和青壮年男性在各方面的客观差异。

  婚姻法对于家庭内部平等的保障,也反映了我们全社会对妇女儿童老人的关心和爱护。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其60年来的发展变化,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社会60年的发展、进步。

  体现婚姻法进步的三个案例(相关链接)

  禁止纳妾:革除封建婚姻习俗

  1950年,海南省崖县(现三亚)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申请离婚案:黎某从小无父母,16岁时被姨母强迫和谭某结婚。婚后3个月,谭某就参加了当时的国民党海军,并于1950年8月纳妾。黎某遂于当年向法院起诉,请求与被告谭某离婚。法院审理认为禁止纳妾为婚姻法明文规定。纳妾即属违法,黎某所称被谭某遗弃亦能证明,法院依法判决黎某和谭某准予离婚。

  有数据表明:仅1951年1月至7月,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结婚姻案件4810件,判决离婚1379件,判决离婚的占判决数的94%;判决不离的占判决数的6%。海南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了大量的婚姻案件,解除了大批被包办的封建婚姻关系,支持了广大群众特别是妇女反对封建婚姻争取婚姻自由的斗争。

  一句话点评:婚姻法从根本上破除了旧的婚姻家庭制度,树立了新的婚姻家庭观念。

  婚姻自由:感情破裂成为离婚理由

  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在同一单位工作,于1979年初自由恋爱,同年登记结婚,次年生一男孩。但由于双方性格、志趣各不相同,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破裂,1993年2月,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郑某不同意离婚,经多次调解无效。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虽结婚多年,并生有一子,但在共同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依法准予离婚。

  一句话点评:1980年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进一步落实。

  禁止家暴:构建和谐家庭关系

  2004年11月,21岁的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男青年赵某,后结为夫妻。婚后不久,两人常为琐事吵打。2007年9月,张某第一次提出了离婚请求,可赵某赶到法庭痛哭流涕,表示要痛改前非,张某相信并原谅了丈夫,主动撤回起诉。可双方回家后赵某又对张某实施了殴打,造成张某头部、腿部轻微伤。2008年10月,张某第二次走上法庭,请求判令离婚。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张某的离婚请求,并判决施暴丈夫赵某一次性给付其经济补偿8000元。

  一句话点评:2001年婚姻法关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将依法受到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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