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订《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来源:澄城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10-28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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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9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8月30日,李强总理签署第789号国务院令,正式公布《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备案审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立法法修改精神和内容,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2001年制定的《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作出全面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的备案审查制度体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一是完善立法目的,明确工作要求。为强化审查功能,将条例名称由“法规规章备案条例”修改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规范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高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的内容;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作为工作要求。
二是扩大备案范围,规范备案程序。将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法律规定的机构制定的规章纳入备案范围,明确其报备主体;精简报备材料,对报送电子文本提出要求;严格登记要求,针对报备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明确制定机关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的时限。
三是明确审查方式,完善审查事项。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法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将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规章规定的措施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和实际情况增加为审查事项;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意见,注重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的作用。
四是细化审查处理规定。优化移送审查程序,规定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由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处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完善规章纠错程序,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等方式对规章纠错。
五是健全备案审查相关制度机制。明确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每年向国务院报告上一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其他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联系和协作配合;通过培训、案例指导等方式加强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
国务院自2023年初启动《条例》修订工作,期间司法部多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法工委认真研究反馈书面意见,并与司法部有关方面深入沟通交流,确保《条例》修订工作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备案审查决定的精神和要求有机衔接。
司法部负责人在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下一步,司法部将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突出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实施落实相关工作。
据了解,今年1月,中央纪委发布《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对纪检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作出明确规定;中央军委发布新修订的《军事立法工作条例》,对军事法规、军事规章的制定、备案审查、清理等作出修改完善。目前,由党委、人大、政府、军队、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等各系统分工负责、相互衔接协同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体系已经形成。下一步,我们将与其他有关机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共同研究、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发挥制度合力,共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国家法治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