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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国家庄严形象 唱响国家第一声音
来源:澄城人大
发布时间:2017-06-2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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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2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草案)》的说明,国歌法草案正式在公众面前亮相。

国歌是宪法确立的国家重要象征和标志。我国的国歌《义勇军进行曲》诞生于中华民族处于生死存亡的危急时刻,激励着中华儿女抱定“我们万众一心,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的决定,众志成城、共御外侮,为民族而战、为祖国而战、为尊严而战,谱写了惊天地、泣鬼神的伟大爱国主义史诗,集中体现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

通过国家立法对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和宣传教育等进行规范,对于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增强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维护国家尊严,提升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意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民族精神,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共同奋斗,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起草国歌法过程中,法工委认真研究并广泛听取了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权威音乐家的意见,梳理了国内国外有关规定的情况和实际做法。在起草时,主要把握几个要求:一是,通过国家立法落实宪法规定的关于国家标志重要制度,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准确把握本法的定位,突出重点,针对实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对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国歌标准曲谱的审定、发布和使用,奏唱礼仪规范以及不得奏唱、播放国歌的场合作出规范。三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规范与引导并重,在保证国歌奏唱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的同时,加强国歌宣传教育,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唱国歌、爱国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

国歌奏唱的场合

根据实际做法并结合现行规定和有关惯例,草案明确规定了七类场合应当奏唱国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开幕会议、闭幕会议;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组织的重大庆典活动、重要表彰仪式、重大纪念仪式、国家公祭等;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需要奏唱国歌的场合。同时,草案规定,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广告、公共场所使用的背景音乐等。明确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禁止奏唱、使用国歌的场合和情形,有利于增强国歌奏唱、使用的规范性。同时,在“应当奏唱”和“不得奏唱”之间,草案还留有空间,例如,在一些单位内部活动中奏唱国歌,公民个人在一些适宜表达爱国主义情感的场合高唱国歌,只要不违反草案对于奏唱形式和场合的原则性要求,都值得提倡和鼓励。

国歌奏唱的形式和礼仪

为了体现国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草案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歌词和曲谱,不得修改国歌歌词,不得采取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的奏唱形式。”这是对奏唱国歌的最基本的要求,不论是在草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还是在草案没有规定的其他场合奏唱国歌,都应当遵循这一要求。

为增强奏唱国歌的仪式感,体现对国家象征的尊重和维护,草案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举行升国旗仪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着制式服装的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警察等人员行举手礼,其他人员行注目礼。”实践中有在奏唱国歌时随意拍照录像、接打电话的情形,国歌法虽然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这种行为也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我们要加大宣传和普及国歌奏唱的礼仪知识,不断培育公民养成奏唱国歌的庄严感和仪式感,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国歌、热爱国歌的良好社会氛围。

国歌标准曲谱和官方录音版本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时发布了国歌的曲谱,草案在附件中也规定了国歌的词曲。但是,这一曲谱是国歌的旋律曲谱。实践中管弦乐队、管乐队等演奏国歌,还需要在旋律曲谱的基础上进行配器,并对奏唱速度、力度等进一步明确。但长期以来,我国未发布标明配器、奏唱速度和力度的国歌标准曲谱,未发布用于播放的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国歌演奏存在不规范现象,演奏、播放效果受到影响。特别是一些外交场合,也会听到错误版本的国歌,影响了国家形象。针对上述问题,草案规定,国务院确定的主管部门组织审定用于演奏的国歌标准曲谱,录制用于播放的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国歌标准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应当在中国政府网上发布。在本法规定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的,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此外,草案还规定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歌标准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送交有关国家外交部门、有关国际组织,供外交活动或者国际体育赛事中使用。

国歌的宣传教育

加强国歌的宣传教育,培育公民的国家观念,鼓励公民学国歌、唱国歌、爱国歌,是本法的重要立法指导思想。为此,草案从三方面对国歌的宣传教育作出规定:一是,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其他重要节日、纪念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按照规定时点播放国歌。二是,国歌列入全日制小学一年级音乐课教材。全日制中学、小学应当将国歌歌词和曲谱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三是,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