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日澄城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32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决策部署,支持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议》,结合我县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支持
县人大常委会将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纳入监督计划,听取县人民检察院专题汇报,审议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报告,主动协调解决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困难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专题调研等,督促县人民检察院不断改进和加强工作,监督县人民法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理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监督事项。推动建立行政公益诉讼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排除公益诉讼中的不当干扰,引导提升公益诉讼办案效果,保障公益诉讼工作依法开展。
二、县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县人民政府和各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接受法律监督的自觉性,积极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接受询问和咨询、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
行政机关违法履行或者不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其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行政机关要认真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检察建议具体办理情况,对于不能及时纠正的问题,要详细说明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约谈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要积极配合。
各行政机关不得以非正当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要认真做好公益诉讼应诉工作,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出庭应诉,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要认真做好答辩和准备工作,特别是职能存在交叉的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各负其责,防止相互推诿。要积极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有错必纠。
三、县监察委员会要加强与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衔接
县监察委员会要与县人民检察院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完善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违法行为、行政违法强制措施等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要及时向县监察委员会移送,县监察委员会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县监察委员会对于工作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中,行政执法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县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县监察委员会与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共同开展违法行为调查,相互移送自行调取的证据,实现证据共享。
四、县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审理公益诉讼案件
县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诉讼机制,提高司法效率,加快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充分发挥保全和先于执行措施的预防和减损作用,提升公益保护的时效性。县人民法院应选派专业知识精通、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负责审理公益诉讼案件。对县人民检察院调阅、复印人民法院审判卷宗、向相关人员了解案情等工作,县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县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县人民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对办案程序、法律适用等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共同推进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工作。
五、县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县人民检察院要突出监督重点,围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重点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围绕“健康中国战略”、守护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推动治理食品药品安全、饮用水安全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问题;围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和守护好“全体国民的共同财富”,依法开展国有财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工作;围绕英烈权益,加强对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保护;要在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公共卫生安全、历史文化古迹和文物保护、危化品管理、个人信息安全、英烈纪念设施、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探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
县人民检察院要始终坚持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审慎行使权力,依法规范监督。要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履行提起公益诉讼职责。尽量通过诉前程序,促进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相关主体主动保护公益,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推动有关社会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运用支持起诉手段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强化对诉前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对经过诉前程序受损公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的,及时依法提起诉讼,形成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
县人民检察院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握好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时、度、效,增强公益诉讼工作的政治敏锐性;要准确把握法定起诉条件,突出办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增强公益保护的法律效果;要结合办案及时提出公益保护的检察建议,实现公益保护的社会效益,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六、着力营造共同支持检察公益诉讼的良好氛围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宣传教育,督促责任单位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工作机制,引导国家机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促使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民用权、秉公执法。县人民检察院要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加大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要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有监督举报的权利,共同营造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