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其认真履职,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澄城县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澄城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报告履职办法》,于2018年9月19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该办法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工作部门负责人,县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监察委员会委员,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任期内每年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其中,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工作部门负责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每届任期内至少在县人大常委会上报告一次履职情况,其他履职人员每年书面报告履职情况。
为了加快推进报告履职的法治实践,今年9月至11月,县人大常委会组成四个调研组,深入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及服务对象,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形式,全面了解他们的履职情况,形成调研报告,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参阅。
“坚持在体制机制、考评激励上革故鼎新、兴利除弊,千方百计提振士气” “正确实施国家法律,坚持依法办案,做到公正执法,不枉不纵”“在公安系统叫响我做表率、向我看齐的口号”“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开创了澄城县安检史上十个首次”“我将牢固树立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对人民负责的意识”“我将以这次述职为契机,振作精神,激励斗志,更好地履行职责”……在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十六次会议上,李扩、薛颖、薛水镜、刘景斌、李自锋、张长城、陈中良、张宏振、侯会芳、王耀伟、李峥嵘共计11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县人大常委会认真报告了自己的履职情况,接受人大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