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4月22日上午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大家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4月23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修改意见。
原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专项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国务院也应当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国家机关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法制日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等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使用节能、节水、节材和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本条规定的节能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应当在政府采购中优先采购。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对修订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公益诉讼主体应无违法记录
法制日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的条件由“信誉良好”修改为“无违法记录”。
原修订草案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需要符合的条件之一是“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代表提出,“信誉良好”实践中难以把握。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对修订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未取得许可证企业不得排污
法制日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原修订草案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明确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得排放污染物。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对修订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未环评的开发规划不得实施
法制日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原修订草案规定,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开发利用规划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也不得组织实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
建立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制
法制日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 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有关的疾病。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增加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对修订草案作出上述修改。
畜禽养殖个人也有环保义务
法制日报北京4月23日讯 记者陈丽平最新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原修订草案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审议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的环保义务都应当作出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采纳了这一意见,对修订草案作出上述修改。